房價上漲對方只願還錢不願給房 法院判房屋產權證無效
  本報訊(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張墨寒)多年友誼讓張先生借用朋友的名字購買了一套朋友單位的集資房。
  隨著房價上漲,張先生的朋友卻自己辦理了產權證。
  交錢的人沒產權、有產權的卻沒出錢,二人鬧上法庭,多年的朋友掰了。
  多年朋友因頂名購房鬧糾紛
  家住錦州古塔區的張先生多年前用朋友的名字,在對方的單位購買了一套單位集資房,可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,朋友卻不肯將房屋過戶更名,只能將朋友告上法院,“當時圖便宜購房,沒想到連多年友情都整沒了。”
  張先生說,2007年7月份,朋友王某的單位在搞集資建房,但是由於王某手頭並不寬裕,準備放棄。張先生得知後與其商量頂名購房,並約定所有費用自己出,等到辦房證的時候再更名。
  由於是多年的老朋友,雙方只做了口頭頂名購房協議。2007年8月,張先生先給了王某20餘萬元的購房款,此後按照約定,房屋配套費、地下室款等均由張先生交給王某,再由王某交給開發商。
  2008年12月,房屋交付使用,王某領取房屋鑰匙後如約交給張先生。張先生入住該房屋後,物業管理費及水、電、煤氣、取暖等費用張先生都是以王某的名義交納。
  無奈之下將對方告上法院
  2012年7月,王某自己向開發商交納了維修基金和契稅,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書,房產證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是王某,並拒絕與張先生辦理過戶手續。
  張先生多次找王某協商,希望對方能辦理房屋過戶,可此時王某卻提出,願意返還張先生購房款,但不願將房屋產權證改為張先生所有。
  “這房子我一直都住著,裝修啥的都白忙活了?”張先生說,因為房價上漲,就算對方退還不到30萬元的房款,也不夠在原地塊再購房,多年的友情也沒了。
  張先生將朋友王某訴至法院,請求依法確認房屋歸其所有。
  法院:房產證不是惟一憑證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雖然不動產的登記是權屬的有力證明,但其並不是惟一的憑證,亦不是不可變更的。在有其他證據且證明力大於該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效力時,就應以其他證據證明的事實為依據。
  審理此案的法官解釋說,雙方在購房之初自願達成協議,由張某出資購房,只是借用王某的名義,雙方的約定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,應是有效的。該房屋的一切費用均由張某實際出資交納,房屋自2008年交付時亦是始終由張某居住使用,“可以看出,以上證據結合起來足能證明該房屋確為張某購買。”
  (感謝錦州古塔法院 谷薈萃協助採訪)
  錦州  (原標題:借朋友名買房 朋友變“房主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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