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訊(記者 鄧艷紅)6月24日,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緩刑人員減刑案件,並當庭作出裁定,對緩刑人員吳正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零三天,緩刑考驗期相應縮減。
  家住汨羅市桃林寺鎮東塘村的吳正,2012年,因犯交通肇事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因情節輕微,宣告緩刑三年。2013年5月4日,吳正在經過楓樹塘時,發現一名兒童溺水。他不顧自身安危,縱身跳入深達2米多的水中將兒童救起。同年8月,吳正被汨羅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授予“見義勇為”光榮稱號。2014年2月,湖南省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給予吳正重大立功獎勵一次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吳正在緩刑考驗期間能認罪悔罪;認真遵守社區矯正機關的監管,接受教育改造;積极參加集中教育、社區服務等活動,按時彙報個人思想情況,並有重大立功表現,遂作出減刑裁定。  (原標題:勇救落水兒童岳陽緩刑人員獲減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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